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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余姓男子持鐵棒連接彈簧,勾撈選物販賣機物品掉落洞口偷走,檢察官認為他拿的鐵棒非凶器,偵結依竊盜罪嫌起訴;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檢方調查未盡,親自向警方調取該鐵棒「勘驗」,法官還「拿鐵棒敲自己頭」發現「頭頂很痛」,認定是凶器,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判余男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余男(41歲)去年5月12日下午3點多以自製鐵棒連結彈簧(尙非凶器),從選物販賣機撈勾內部2個包包掉落洞口,又以工具撬開門鎖,偷走模型機、耳機及喇叭等物,桃檢依竊盜罪將余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院法官認為,依據卷內資料,檢察官並未將余作案工具調出勘驗,聲請簡易判決刑直接認為,作案工具不對人之生命、身體法益造危害,非屬凶器,認為有調查未盡之嫌。
法官再依職權向承辦的龜山警分局調取查扣工具,經勘驗是1支堅硬鐵棒,長51.5公分,法官再「自行以該鐵棒敲擊自己頭頂1下」,發現敲擊力道雖未很重,但仍發現該鐵棒堅硬「頭頂很痛」。
法官認為,該鐵棒顯然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而屬「凶器」,應構成攜帶凶器竊盜罪,因此變更檢方起訴法條。
另外徐男還提出精神抗辯,表示自己有強迫、憂鬱症,情緒失控忍不住才作案,法官根據他前科發現徐多是作案後才到精神科看診,不能回溯證明他在案發前就罹病,且病例也僅記載患強迫、情緒障礙及衝動症,且他因行為有法律訴訟問題,次否罹病應更慎斷,不能僅憑他主訴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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