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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蘋果日報 ][2012年09月07日 ] [複製鏈接]

ya1966 該用戶已被刪除
16
發表於 2012-9-7 09:41 AM|只看該作者
法律真是被這些人搞壞的~試問-女昏睡中發現有人脫褲性侵而驚醒-嫌犯是否能因為幫被害者穿上衣褲後而沒性侵犯罪-真是一群笨蛋.....................(包括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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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0:04 AM|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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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用來保護好人,

也不是用來懲罰惡人,

是讓懂法律的人玩的。

哪天該大長官的車車,被人借一下,再看看,是不是也這樣不起訴?

還是....搞死這 "借車"的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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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0:40 AM|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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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v7961 於 2012-9-7 10:42 AM 編輯

到底...在幹嘛甚麼啊!?根本在鼓勵犯罪吧,這比之前在賣場裡拿走別人未結帳放在購物車內的東西更過分,事先無告知車主,"用完"就還,這樣不算竊盜是算甚麼?那陌生人與熟人又有甚麼分別,更別提租車買車了,反正用完就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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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boss819 該用戶已被刪除
19
發表於 2012-9-7 10:41 AM|只看該作者
太瞎了太瞎了~

記得幾年前有一個阿婆撿了地上一根竹子
結果被對方告偷竊 ,那要怎麼解釋咧!?
竹子上有名字嗎,而且竹子還是在路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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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0:54 AM|只看該作者
從前老師不是有再教
都沒有再聽...甩筆

不告而取是為偷

偷...
偷...
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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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0:58 AM|只看該作者
所有積分大於負-100的壞孩子,將可獲得重新機會成為懲罰生,權限跟幼兒生一樣。
台灣法院的判決怎麼都讓人有一種啼笑皆非的感覺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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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1:09 AM|只看該作者
馬英九把特別費放到私人戶頭
在被抓到之後再捐出來就可免罪
這案例可讓很多竊盜行為脫罪

馬英九讓社會敗壞最大的貢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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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1:13 AM|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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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最近的葉國X等一些人一樣~~搞了一些錢~
被查到非法就說要捐或還.....好像和馬皇特別費也一樣
那不就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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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1:32 AM|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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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klaus0222 於 2012-9-7 11:45 AM 編輯

大水庫理論發酵,相信以後類似的案件還會不斷的發生,恐龍法官們是在鼓勵民眾借別人的東西可以不用事先告知並取得同意,只要使用後歸還就沒事了,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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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1:47 AM|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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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真的很誇張!!! 那我以後開別人的藍寶接尼20年後再還給她就好了啊! 這樣還需要什麼法官、檢察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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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58414 該用戶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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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1:53 AM|只看該作者
我只能說台灣的法治真的是不可思議
簡直到了離譜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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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1:55 AM|只看該作者
這真的太離譜了.這法官是不是頭殼壞去,還是跟偷車賊有親戚的關係?跟這位法官打個商量,是不是也可以”暫時借用”你的車子,不要誤會,我會還的,再加上油錢.只不過只要每天”暫時借用"12小時,連續一年即可.相信以你的邏輯,你一定楽於答應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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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2:04 PM|只看該作者
如果瀏覽伊莉時速度太慢或無法連接,可以使用其他分流瀏覽伊莉,www01.eyny.com(02,03)。
應該要推文並按讚才對,這樣一來,我們以後只要借東西,不偷東西,之後再歸還就無罪了,以後別人的錢才任你拿,被抓到大不了說我原本是要還他的,再用這件案子當例子,無罪,以後竊盜都能無罪化了,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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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nemusher 該用戶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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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2:16 PM|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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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變相鼓勵可以偷車的意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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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7 12:36 PM|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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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的社會是怎麼樣了?如此情形竟然獲判不起訴處分?不問自取是為賊,這種觀念莫不成是我們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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