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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ott14 發表於 2011-10-7 07:41 PM

航海實習生 長期應簽雇傭契約

新聞出處:台灣新生報


為保障航海實習生權益,並提升學生上船實習意願,交通部研擬修正「船員服務規則」,規定在校航海實習生若選擇長期實習(艙面一年、管輪半年),則船東就應該與這些學生簽訂定長期僱傭契約。若實習低於一年或半年期限以下,則應該由學校與實習生釐清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

交通部依據船員法第二十五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預告修正「船員服務規則」部分條文草案及「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附表草案。

航政司官員昨(五)日下午說明,依據現行船員服務規則規定,已經畢業的海大、高海學生上船實習一定要簽署船員定期雇傭契約,至於還沒有畢業的學生要上船實習,則是簽署實習契約。

官員說,現行條文與修正條文最大差別,就是現行條文規定海大實習生一律簽上船實習契約,至於條文修正之後,就切割成兩部分,只要是交通部認定的航海實習生(艙面一年以上或是管輪半年),就必須與現實船員一樣,簽署定期雇傭契約,這樣就可保障船員享有勞委會所訂最低基本工資一七八八零。...<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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