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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署於106年4月27日預告修正「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強化採取海洋放流管線排放廢(污)水至海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操作穩定性及效能,以提升海域環境品質。
環保署指出,部分公共下水道所收集處理之生活污水,因同時有收集截流設施排入之廢(污)水,以及建築物之化糞池未敲除等因素,導致污水處理廠進流原污水之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和化學需氧量等水質項目,低於原先設計值甚多。為促使事業善盡妥善處理責任,研擬本標準修正草案,加嚴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和化學需氧量管制限值,新設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發布日施行,既設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107年3月1日施行。既設對象若需進行工程改善以符合加嚴後之管制限值者,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至109年3月1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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