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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壽險經理落水身亡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判賠一千萬 [打印本頁]

作者: iiifgh    時間: 2017-3-8 08:50 PM     標題: 壽險經理落水身亡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判賠一千萬

本帖最後由 iiifgh 於 2017-3-8 08:51 PM 編輯

壽險經理落水身亡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判賠一千萬
2017-03-08 12:32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即時報導

張姓資深壽險經理3年前在南投縣日月潭被民眾發現,遺體腫脹變形,身無證件、手機,檢警利用DNA比對才查出身分,相驗死因不詳、直接死因為溺水,張家人以張生前家庭、財務、工作都正常,無尋短動機,申請千萬保險理賠,保險公司認定張未頻繁出國,卻投保多家旅遊險,且發現地人跡罕至,認定是自殺拒絕理賠;一審法官認定,張生活等情狀一切正常,「沒有非死不可的理由」,判保險公司需賠一千萬。

某壽險公司台中分公司張姓資深經理(死亡年齡55歲)、同時也是中外合資電池公司董事,2014年5月間被人發現陳屍在日月潭附近水域,被發現時身上沒有證件、遺書,屍體腫脹變形,張妻無法辨認死者,檢警根據DNA比對,死者確實是張。

張妻與張女兒依張男生前有投保旅遊平安險,向保險公司申請千萬保險理賠,但保險公司認定是自殺,拒絕理賠,張妻等二人告上法院,認為丈夫生前「樂觀、愛開玩笑」,財務、家庭都沒有異狀,失蹤前還用手機通訊軟體跟好友聊天、敘舊,且丈夫本來就有投保觀念,沒有尋短理由。

但保險公司辯稱,張男的死因為不詳,且張被發現處,沒有路燈,人跡罕至,張家人提供張與友人的訊息記錄,也無日期,另外,張除了跟自家公司投保外,還在半年內與另外三家保險公司投保,張沒有出國計畫,為何頻繁投保,保金高達上億,顯然有可議之處。

台中地院一審法官認為,張男為資深保險公司經理,也是家中經濟重擔,投保屬於人之常情,若張為詐保,因讓身分、手機盡快讓人發現,以利家人領取保金,為何要讓檢警大費周章,證明身分,院方也向多家銀行調取張信貸、財務狀況,都無異常現象。

法官認定,張非因疾病而溺水身亡,但仍生前仍一如往常工作,生活、工作、經濟沒有任何異常,也沒有遭受非死不可的重大打擊,無自殺徵兆,應認定死因為意外,無法認定張為自殺而跳水,因此保險公司有給付責任,判保險公司需賠一千萬元。



阻詐騙 保險公司步步為營!
2017年03月08日 08:48 文●黃晴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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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詐騙 保險公司步步為營!

翻閱報章雜誌,聳動的標題、錯綜的案情,其實背後都牽連著巨大的保險利益。罪犯不斷從資金池淘金,保險公司損失率提高就會調漲保費,傷及所有保戶的權益!

低成本、高槓桿 保險詐欺兩大誘因 「誘使不肖保戶詐騙保險金最大的原因就是『圖利心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理賠小組召集人徐植萱直言,有些人一次投保多張保單,出險可以「獲利」,加上保險觀念不足,認為付保費要回本,才會做出偏差行為。他舉例,一次買三張日額型醫療險,就算每張住院日額只有一千元,住院一天也可以領到三千元,可能還比保戶在外辛苦工作的日薪還高;加上台灣醫療資源分配不均,偏鄉區域醫院病床多半住不滿,有些醫院為了避免床位閒置,對患者的不當住院行為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協助開立證明,各取所需形成共犯結構。

新光人壽理賠部協理廖晨旭分析,詐欺犯會做出理性選擇,權衡利潤是否值得鋌而走險,要減少犯罪最快的方式就是「提高成本」,具體作法不外乎是加強調查、提高罰則,讓犯人一旦失風,就要付出代價!

以壽險而言,「費率便宜的保單」詐騙成本低廉,定期險、傷害險、日額型醫療險、殘扶險的費用不高,就算一次投保多家,保費也不至於高得離譜。徐植萱更指,小小的台灣產壽險公司合計就有四十家,各業務員無不使出渾身解數拉客戶,一位民眾手上有多家保險公司的同類型保單是正常現象,若業務員沒有多加留意「重複投保」、「短期投保」的情形,就可能讓犯罪的蛛絲馬跡從眼前溜走。

至於產險,和泰產險理賠管理處副總經理顏思齊指出,車險以失竊險為大宗,車輛假報失竊後賺取理賠金,同時又將汽車典當、貸款,或是拆零件變賣,一魚多吃。火險的詐保行為,較常見的則是「無中生有」或「以少報多」等行為,許多廠房庫存貨過時、滯銷,帳面上仍有價值,卻早就無法在市場競爭,不肖廠商就會藉火災「消化」呆料,獲得理賠。更有甚者,實際上燒毀較低廉的次級品,卻在申請理賠時偽造進口報關單據,假稱是高價商品,想利用火損殘骸勘驗不易的機會詐保。

犯罪感漸消失 APP成詐保加速器 既然誘因必然存在,詐欺防阻的第一線就十分重要。長年耕耘理賠領域的主管皆表示,業務員能夠在投保時當面看到要保人、被保險人的狀況,從外貌查看其健康情形、在言談中了解投保需求;若是在客戶家中作客,也能初步推測家庭經濟,存款數字不見得比親眼所見更可靠。

徐植萱舉例,喧騰一時的醃頭案,犯嫌自二○一二年起陸續為親妹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壽險及意外險,總額約六百多萬元。在投保時,犯嫌向業務員隱瞞妹妹患有中度精神障礙的事實,並謊稱她從事蔬果包裝、有穩定收入;若業務員有當面確認被保險人的狀態,應該可以看出如眼神失焦、表情呆滯……等神色異樣,或許在第一步加強把關,就能打消犯嫌念頭。而且,要保書必須親簽,就算保戶怠於細看條款,業務員都要一一說明、詢問,若業務員未監督要保人誠實填答,核保、理賠人員很難從文件上看出端倪。

隨著科技化,保險公司的服務大舉邁進網路,未來只要在網路勾選填表、利用APP簡單選按,就能申請理賠。也不免有人憂心,這項便利將使「申請理賠」這件大事對民眾而言變得無關緊要,申請理賠要附上相關文件,保戶也有責任再三確認並簽署文件,雖然文件繁冗被批擾民,卻能提醒保戶重視理賠事宜。廖晨旭觀察,APP版面設計得愈是直覺,使用時就愈不需動腦,而正是APP便捷、簡易的訴求,讓人們的罪惡感消失。試想一下,如果在理賠時只要對著手機食指一點,不用簽文件也不用跟業務員寒暄,連說謊都不必,保險犯罪就變得更加容易。在這樣的假設下,保險公司在設計APP時適度地讓客戶稍嫌繁瑣、花點腦筋操作APP,就能降低不法意圖。

調查員扮偵探 檢警調合作破案! 目前台灣的保險公司,仍仰賴調查人員的土法煉鋼。徐植萱表示,調查人員是保險公司中比較神祕的職務,工作內容就像偵探,買高額壽險須生存調查,親自探訪,除了認識客戶,也要觀察家中的擺設、大小,判斷財務狀況,過程中得不斷地向客戶提問,找出破綻。徐植萱說,調查人員需具敏銳的洞察力,溝通能力也相當重要。另外,對於醫學常識、法律常識、出險情形都要有基本概念,例如割除息肉是否需要住院二十天?事故發生是否太頻繁?有助於第一步篩出異常的案件。

若是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則會培養自己的精英部隊,專職案件調查。廖晨旭介紹,過去調查人員多半是生調人員兼任,隨著保險詐欺慢慢受重視,調查人員也分化為專業職。調查人員要與各地檢警調、醫療院所打好關係,出勤也須避免打草驚蛇。

調查人員最深的苦惱,就在於「沒有公權力」。「事故發生原因」是理賠常見爭議之一,卻往往連死因都要查上半天。死因的開立方式有二:醫院醫師、檢察官相驗,若是在醫院因病身亡,醫師確認死因後就可開立死亡證明書;若有明顯他殺嫌疑,檢察官必須親自到現場相驗、收集證據,較無他人涉及犯罪的痕跡,可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會同醫師相驗。假設一名女子墜樓,遭人推落、失足意外、自殺等原因在保險中意義大有不同,實務上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有「自殺」一欄供勾選,檢察官初步調查卻往往無法確認,該欄位形同虛設,需要公部門與保險公司後續密切合作,才能挖掘出事件真相。

有鑑於此,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每年都會召開研討會,邀集重點檢察官參與,介紹保險詐欺的常見跡象,幫助檢察官判斷案情。廖晨旭透露,去年底高雄仁武區一樁鐵工廠老闆命案,王姓老闆被兒子發現陳屍在自家鐵工廠,雙手被黃色塑膠繩反綁於椅上,全身多處刀傷,原先懷疑一臨時工涉案,但王姓老闆生前曾投保鉅額保險金,鎖定家屬才確認王妻犯行。

引入資料科學 大數據揪異常案件 但是犯罪事件繁多,「保險詐欺」似乎並非當今社會所關注的一環。囿於公部門職務繁重,不見得會主動偵辦,有時候得靠保險公司的調查人員側面採證,再提報警調單位;對調查人員而言,自己只能走近真相,最後一哩路還是得交棒給專門機關。

理賠申請如雪片般飛來而調查人力不足,是保險公司所遭遇的問題之一,為了精簡人力,有保險公司引入大數據資料,由電腦架構模型,初步篩選有詐保疑慮的案件。透過客戶檢附的文件和相關資訊,篩出不符常態的理賠申請,例如同一家醫師開立過多的診斷證明書、病因與處置方式不合常理、客戶短期內頻繁地發生事故。許多為人所熟知的殘忍詐保犯罪,都是出自於嫌犯一而再、再而三的製造事故!一個家庭連環發生不幸,保險公司就應該更加留意其中是否有人為因素。

觸碰人性黑暗 調查靠意志、正義

談到經歷過的種種光怪陸離,「華人實在太聰明了!」顏思齊苦笑,台灣致力與國際接軌,經常彼此交流保險詐欺經驗,或許台灣的保險詐欺防制相較之下仍有需要改進之處,但台灣許多實例手法是國外犯罪者望塵莫及的。

徐植萱也感歎,保險詐欺在台灣陸續發生,司法環境縱放詐欺犯也是原因之一,中國的保險法一百七十四條明確規定保險欺詐的行為,根據嚴重程度有不同的處罰;在台灣,卻只能用類似的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名處置。雖然嚴刑峻罰不一定能夠完全遏止社會歪風,罪責輕微卻會讓犯罪者肆無忌憚。



女經理落水身亡保險拒賠 法官這樣判
apple     2017年03月08日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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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張姓女資深經理於2013年間,在南投日月潭落水死亡,死亡證明書死亡原因登載「不詳」,保險公司疑是自殺,加上屍體發現時間,已超過保險期限,因此拒絕理賠。

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屍體發現時間並非死亡時間,判定死亡時間在保險期限內,且若是張女佈局自殺,應會安排在保險期限內讓人發現屍體,加上張女生活一切正常,無自殺理由,保險公司應給付意外險1000萬元給張女丈夫。


張女於2013年11月19日向台灣人壽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時間從2013年11月19 日到2014年5月18日,共計180日,丈夫和女兒為其受益人。2014年5月6日下班後,張女與家人失聯,經丈夫通報失蹤協尋,警方於5月21日在南投縣日月潭發現張女屍體,發現時已經全身浮腫、中度腐敗,法醫研究所研判死亡時間「可能在2014年5月19日之前」。死亡證書記載死亡方式為「不詳」。

台灣人壽公司認為保險契約截止日是18日,但法醫鑑定在「19日之前」,疑已超過保險期限。另外,屍體發現地點偏僻、無路燈,是一雜草叢生的泥路,非正常行人行走區域,又與張女停車處有一段距離,家屬也無法提出張女和人有約的直接證據,加上張女也向多家壽險公司投保,卻沒有向公司請假紀錄,也沒有購機票等旅遊計畫,認為此案有諸多可議之處,拒不理賠。

張女丈夫於是向台中地院提訟要求理賠,法官認為,如果張女有意造成自殺假象,應計劃於跳水後想方法讓家人於契約到期日5月18日之前找到她,而不是一人於5月6 日躲到日月潭偷偷自殺,等到5月21日才被人發現尋獲,加上查張女生前生活、工作、經濟一切無異常,無任何自殺徵兆,認為應是意外落水死亡,判保險公司應給付賠償金額給家屬。(鄧玉瑩/台中報導)




作者: sant0s76    時間: 2017-3-9 04:57 AM

      「雖然嚴刑峻罰不一定能夠完全遏止社會歪風,罪責輕微卻會讓犯罪者肆無忌憚。」這句話說得太好了,台灣現在之所以詐騙橫行,甚至在全世界都有「詐騙輸出國」、「詐騙元祖」的「美名」,很大原因都是因為詐騙的風險很低,獲利卻極高,像那種詐騙首腦賺到上億,被抓到卻只判三五年到幾個月的新聞屢見不鮮,真的是叫人無言啊。
作者: k221eddie    時間: 2017-3-9 02:09 PM

他本來就是做這途的
對這方面比較了解 可能自己覺得有需要
也無蛛絲馬跡走自殺領保金的死路

保險公司本來就是 收錢很快 說到要賠  處理很慢 每個業務都說等上面審核 常常卸責
不管金額大小都如此
作者: 色之水    時間: 2017-3-10 09:19 PM

要對付保險公司一定要狠
雖然人家不是慈善事業
但惡意找理由不給錢
就一定要嚴懲
作者: cc890614    時間: 2017-3-12 01:40 AM

保險公司本來就是這樣!!!賠錢的時候都拖很久!!要錢的時候都還會提前催你
作者: a3652167a    時間: 2017-3-15 06:59 AM

收錢一個臉!賠錢就雞雞歪歪......還蠻多間都這樣的
作者: jaseman    時間: 2017-3-15 11:49 PM

是否為自殺是檢警的職責..
保險公司屬於利益相關不應該有自己判斷的權利..
作者: jamywu    時間: 2017-3-16 10:19 AM

這就是保險的 黑暗面,生前保費催得急,死後理賠拖拉慢
作者: tonysongtaipe    時間: 2017-3-18 11:28 PM

保險公司為了 保護自己 大部分有一點問題就會拒絕保險
不過保險公司越來越大 真的不賠很說不過去

作者: genius740921    時間: 2017-3-23 12:52 AM

詳細狀況到底如何我們也不是很清楚,上面文章有提到投保金額達億(保金高達上億),這邊的確是不太合理,意外險也超過投保上限啊!如果是壽險,要買到保額億元可以很可怕的!所以內情肯定不只是文章表面這樣單純!
作者: aaa853025    時間: 2017-3-23 11:23 PM

保險公司既然敢收保費,就要勇於付保險金,不然當初發現此人有多家投保大額保單時候,就應該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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